重磅!集采低成本報價、串標等行為將被重罰!
分類:未知 發布日期:2021-06-16 10:48 次瀏覽
又一部醫保大法將要面世!
6月15日,國家醫保局發布關于《醫療保障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共八章七十條,從各方面完善了我國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保障方式、運行機制和管理辦法。
意見稿特別強調,在藥品耗材等集采中,企業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不得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并且醫保部門將開展藥品和醫用耗材成本價格調查。
鼓勵非公醫院參與集采耗材集采
意見稿明確,國家建立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制度。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采購政策并監督實施,指導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建設。
省級醫保行政部門組織轄區內公立醫療機構開展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并監督實施,按照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統一規劃和標準建立集中采購平臺,由省級集中采購機構負責管理。
省級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交易規則和標準,開展藥品和醫用耗材招標、采購、交易、結算等工作,并監測相關信息。
公立醫療機構應按規定從省級集中采購平臺采購所需的藥品和醫用耗材。同時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參與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
嚴查低成本報價、惡意競標
另外,意見稿還明確:參加投標的醫藥企業應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合理定價,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不得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
中標的醫藥企業應當保障藥品、醫用耗材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及時簽訂購銷協議,按照購銷協議要求保障供應、配送到位。
醫療機構應按照購銷協議約定及時支付款項,鼓勵醫療保障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
依法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藥品和醫用耗材,以及醫療服務應當按照公平、合法、質價相符、誠實守信的原則形成價格。
醫療機構應當以明確清晰的方式公示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價格,加強合理使用藥品和醫用耗材的管理,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接受醫療保障等部門的價格監測、指導、檢查和成本調查。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開展藥品和醫用耗材成本價格調查,實施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信用評價制度,依法加強對以價格壟斷、哄抬價格等方式侵害醫療保障基金的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醫療服務價格宏觀管理、分類管理、動態調整、監測考核機制,確定醫療服務定調價程序,對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服務價格監測、指導、檢查、成本調查和考核。
嚴禁醫藥購銷領域貪污腐敗
在藥品、醫用耗材購銷環節中禁止醫藥企業、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給予、收受回扣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醫療保險費征收部門、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招采違規,處罰力度進一步加強
意見稿還提出,集中采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一)未執行集中采購平臺掛網、撤網等交易規則和標準;
(二)濫用集中采購職權、限制市場競爭或者導致不公平競爭;
(三)在集中采購過程中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集中采購過程中的其他違法行為;
醫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對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或中止相關醫藥企業或相關藥品、醫用耗材參與集中采購的資格并予以公告;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一)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或者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
(二)給予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集中采購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賄賂;
(三)中標后無正當理由放棄中選資格、不及時簽訂購銷協議、不履行供貨承諾、未按協議約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供貨;
(四)競標過程中的其他違法行為。